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暨项目与成果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09-07-14 点击数:

一、经费管理

第一条: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的专项资金。同时,鼓励受资助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经费配套,鼓励企业对口联合资助,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做到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经费。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经费和联合资助经费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应单独预、决算,以便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经费审核。

第四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编报项目经费决算表,送所在单位审计部门审核。项目完成后的剩余经费留在项目组,作为后续科学研究经费使用。  

二、项目与成果管理

第五条: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管理部门汇报研究进展情况。所在单位应加强管理,保证受资助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是资助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所在单位备案;离开该项目研究超过一年或工作调动的,应及时报省科技厅审查,批准后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更换的,办理项目中止手续。

第七条: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题手续。项目的结题工作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以内完成。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并附相关研究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查盖章后报省科技厅。

研究成果需要评审鉴定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项目研究实行动态管理。对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或研究成果将取得重大效益,急需追加研究经费的项目,可向省科技厅专题汇报,提出申请,经评估审定后,列入下一年度计划项目重点资助,或向国家、省其他科技计划推荐立项。

第九条:对不能按期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的项目,项目第一、第二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对于项目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无故拖延、中止的项目负责人,省科技厅将视情况做出撤销项目、通报批评的决定,并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十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执行情况的总结,每年十月底前书面向省科技厅报告年度项目执行总体情况。省科技厅每年安排一定时间,组织有关人员,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作为今后立项资助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或有关报道,均须进行标注,作为项目结题审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标注格式为:“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

英文为:“The Project Supported by Natural Science Basic Research Plan in Shaanxi Province of China (Program No.********).

第十二条: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归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0号)执行。

 

三、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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